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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8-29 09:16:28
来源: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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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办20225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甘孜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6

甘孜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州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美丽甘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形成问题清单,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工作。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  

2024年底前,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并巩固整治成效,依托现有省级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立我州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

二、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以县(市)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为重点排查对象,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区域内的排查范围。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一般区域。重点区域包括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流域干流,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主要的一级、二级支流岸线与各类保护区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排查对象。所有排水口子均纳入本次排查,包括通过山涧、溪流、沟渠、管道、涵闸、隧洞等天然或人工通道排放雨水、污水的排口,以及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做到应查尽查,对排查整治中新增、新发现的排污口,纳入整治范围同步实施整治。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切实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实现精准治污。

三、工作任务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科学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县(市)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实现改善,全面提升甘孜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按照卫星遥感加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现场排查和疑难点攻坚排查三级排查方式开展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准确获取排污口坐标、特征、照片、编码等基础资料,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重点区域由卫星遥感加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现场排查和疑难点攻坚排查配合进行。一般区域由人工徒步现场排查和疑难点攻坚排查配合进行。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测工作分为现场快速检测和异常点位人工重点监测,按照边查边测原则,与排查阶段的人工现场核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同步开展。通过监测,基本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为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撑。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氢离子浓度指数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按照谁排污、谁监测的原则,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已整治完成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跟踪监测。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污口排查、监测基础上,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和排放类型,锁定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逐步明确污染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问题整治。在排查、监测及溯源的基础上,按照三个一批原则,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实施分类治理;严格落实一口一策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推动解决突出排污问题,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实行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整治销号工作,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属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或恢复原状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报州生态环境局审批。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为本行政区域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整治实施方案于2022912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前期准备(2022915日)。召开动员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任务要求,确定排查范围,安排落实工作经费,完成第三方技术服务招投标工作。

(三)现场排查监测(20229161031日)。开展卫星遥感加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现场排查和疑难点攻坚排查,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完成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排查成果20221130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汇总。

(四)溯源分析(2022111日至1231日)。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入河排污口水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溯源分析成果和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221231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汇总

(五)分类整治(20231120241231日)。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整合一批、整治规范一批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口一策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五、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配合实施取缔、合并可能影响防洪排涝、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牧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红线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中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林草部门负责指导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跟踪调度机制,定期研判整治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及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二)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县(市)、部门和人员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排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相关基础资料的保密责任制。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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