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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民生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8-25 00:39:39
来源: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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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民生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22〕57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民生保”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甘孜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民生保”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防范化解农牧民返贫致贫风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四川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办法(试行)》(川农领〔2021〕10号)《甘孜州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办法(试行)》(甘农领〔2021〕9号)等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积极作用,在2020年以来推进“防贫保”工作基础上,创新启动“民生保”工作,实现保险政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及保障城市特殊困难人口生活有机结合,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州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党中央、省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决策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抓民生就是抓发展、保民生就是保安全”的理念,组织实施“民生保”这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不断夯实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切实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限衔接工作对象转向所有农牧民,切实保障城市特殊困难人口生活,有效降低致贫返贫风险,努力建设团结富裕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甘孜。

(二)目标任务

以全州18个县(市)各乡(镇)、社区、街道为单位,组织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包括城市低保城市散居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散居孤儿,以下简称“城市特殊困难人口”)投保“民生保”,着力解决因重大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事故、人身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的房屋及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增加,从而导致返贫致贫及生活更加困难问题。

(三)实施范围

全州18个县(市)。

(四)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加强对“民生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在“民生保”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为“民生保”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政策环境。

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风险管理、服务网点等优势,按照市场规则,拓宽服务领域,扩大覆盖面,为全州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提供优质便捷保险服务。

自主自愿。引导全州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了解“民生保”在化解重大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伤害等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组织其自主自愿投保。

财政支持。坚持政府、个人合理分担保费;政府财政出资补贴保费,降低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参保成本,为其提供房屋财产及人身意外风险保障,切实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对象

全州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单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范围

1.自然灾害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室内财产、房屋附属建筑物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地震、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保险金80000元/家庭人口数。因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对其余额按照8000元/家庭人口数报销。

(四)投保方案

家庭财产+人身意外(保费:150元/户)


保障事项保障范围保额(元)
家庭成员 意外意外身故、残疾(家庭成员均分保额)80000
意外医疗(家庭成员均分保额)8000
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综合保障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120000
室内装潢40000
室内财产(农机具除外)40000
房屋附属建筑物20000
清理费用3000

 

三、政策时限

2022年—2025年(实行:每年一保一签)。

四、保费政策

“民生保”产品实行保费补贴机制,由州、县(市)财政和投保人按照比例承担,即州财政承担16%,县(市)财政承担64%,投保人个人承担20%。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财政、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各乡(镇)、社区、街道和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民生保”产品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工作,把推进“民生保”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成专门工作队伍,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部门联系,建立由州乡村振兴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总结交流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党委政府、财政、乡村振兴、民政、各乡(镇 )、社区、街道和保险机构依照自身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强化分工协作,协同推进“民生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向承办保险机构提供当地农牧民投保情况相关信息,审核 “民生保”农牧民参保名单;民政部门负责向承办保险机构提供当地城市特殊困难人口投保情况相关信息,审核 “民生保”城市特殊困难人口参保名单。

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对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费补贴材料进行复核,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乡(镇)、社区、街道负责提供所辖区域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房屋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配合承办保险机构做好“民生保”宣传工作,协助承办保险机构收取参保户自缴保费,力争实现应保尽保。

各县(市)明确一家各层级内部机构齐全、具有经济实力、形象声誉良好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担“民生保”工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服务不到位、投诉率高的承办保险机构及时取消其合作资格。

承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提供保险服务,摸清有意愿购买“民生保”的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户数,负责建立“民生保”承保清单,并按季报送当地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民生保”经营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对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将投保人信息用于“民生保”工作以外用途。

(三)承办保险机构

承办“民生保”项目的保险公司,必须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产品,具有专门的技术人才团队管理业务,能够做好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业务统计等相关工作,在拟开展“民生保”项目的县(市)级区域应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基层服务点,具有一定服务辐射范围的基层服务网络,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以满足“民生保”服务要求。

(四)保费申请拨付

“民生保”由投保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先行缴纳个人应承担保费后,再由保险机构依据农牧民、城市特殊困难人口保单凭证按程序申报补贴。具体操作为:保险承保机构与各县(市)参保人签订保单后,以承保机构名义按季向当地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提供“民生保”承保清单,经县(市)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报文件、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审核确认的承保清单),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同时由承保保险机构将各县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送至州财政局申请州级补贴资金。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按比例直接划拨保险经营机构。

(五)优化理赔程序

承办保险机构要加强接报案管理,将报案网点延伸至乡镇、社区和街道。“民生保”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应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银行账户。

(六)动态调整机制

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可持续运行的原则,建立“民生保”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若全州“民生保”本保险期限内简单赔付率低于当前基准费率对应的预期简单赔付率,则在下一保险期限内适当降低保费收取标准,按照实际简单赔付率靠档调整(详见附件)。

(七)强化监督管理

“民生保”实行财务单独核算。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列支“民生保”保险经营的各项费用。项目运行期间,“民生保”保险项下严禁列支与“民生保”经营无关的费用。财政、银保监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加强对“民生保”资金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或冒领民生保险资金,坚决保障保险对象合法权益,坚决确保“民生保”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有变化,另行下文。


附件:甘孜州“民生保”保险产品费率调整表


附件


甘孜州“民生保”保险产品费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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