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时停止相关罚款事项的通知
甘办发〔2023〕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司法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林草局、州卫健委,海螺沟景区管委会: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33个罚款事项。为确保《决定》相关要求在我州迅速落地落实,经州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决定》于2023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日正式公开发布。《决定》取消、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决定》是国家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降低经营成本,确保过罚相当;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效能;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决定》要求,取消的16个罚款事项自2023年10月27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经梳理,取消的16个罚款事项中涉及我州州、县(市)、乡(镇)三级政府的有9个,主要集中在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林草和卫生健康等领域(详见附件)。为有效避免相关罚款事项产生违规处罚风险,各县(市)政府和州教育体育、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安排部署,按照《决定》要求依法暂停相关领域、相关事项的罚款处罚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决定》要求。
三、落实责任,依法严格监督管理
相关事项的罚款处罚措施取消和调整后,各县(市)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要对标对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依法变更监管主体和方式,有效进行监管;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要依法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
州司法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州政府。同时,待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后,州司法局要会同州级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整我州权责清单,确保执法有据、有法必依。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中涉及我州取消罚款事项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中涉及我州取消罚款事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