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甘办发〔2024〕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35号)要求,经州政府同意,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州级相关部门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州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办理流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1.申请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和《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办理。 3.按照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和要求核定、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待遇。 | 物质帮助 | 1.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人社等互联网渠道,按规定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2.申请人携有效身份证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 | 子女护理假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按照《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落实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 照护服务 | 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老年人子女护理假时间,明确相关办理流程。 | 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4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定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为65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照护服务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居住地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预约体检时间,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组织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范要求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为失能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州卫生健康委 |
5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养老机构按流程办理相关托养手续。 | 州卫生健康委、 州民政局 |
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 | 具有甘孜州户籍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1.申请。申报对象持规定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口计生工作部门进行申报。 2.审核。由乡镇(街道)负责人口计生工作部门负责初审。 3.审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复查,确定后上报信息系统,国家、省、州根据系统数确认资格。 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 | 州卫生健康委 |
7 | 老年教育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文化、艺术等教育培训服务,向广大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向老年大学等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报名。 | 州教育体育局、 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民政局 |
8 | 文体活动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即可享受相应优惠。 | 州教育体育局、 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民政局 |
9 | 公共法律服务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80周岁及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 | 物质帮助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公证机构审核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遗嘱公证,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对行动不便、患病或残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 州司法局 |
10 | 法律援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依托州、县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 物质帮助 | 本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法律问题。 | 州司法局 |
11 | 生活服务优待 | 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实施免费。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老年卡办理网点进行办理。 | 州交通运输局 |
12 | 医疗救助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1.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2.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因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治疗资料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3.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4.针对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 物质帮助 | 1.已核定医疗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核定救助对象”),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 2.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未联网结算的救助费用,可向参保地乡镇(街道)提交医疗救助手工(零星)报销申请,乡镇(街道)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办成”的原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职责。 | 州医保局 |
13 | 最低生活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具有本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城乡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物质帮助 | 1.申请:由户主或者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街道)在村(社区)两委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出具核对报告,并在村(社区)公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民政部门。 4.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材料,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作出审批决定。 5.发放。按月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 | 州民政局 |
14 | 2023年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740元/月;农村居民533元/月。逐年调整标准根据民政部门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件为准。 | |||||
15 | 社会救助服务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住宿、交通等临时性社会救助。 | 物质帮助 | 申请人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救助管理机构受理后进行安检登记,即可获得救助管理与服务。 | 州民政局 |
16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 照护服务 | 按照当年培训计划,根据培训通知具体要求申请和参加培训。 | 州民政局 |
17 |
集中供养
| 特困老年人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村(社区)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3.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发特困人员供养身份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州民政局 |
18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9 | 分散供养 | 特困老年人 |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市)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村(社区)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3.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发特困人员供养身份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州民政局 |
20 | 残疾人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具有甘孜州户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具有甘孜州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1.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乡镇(街道)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县(市)残联审核。 3.审核:县(市)残联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市)残联部门审核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4.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 州民政局、州残联 |
2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身体能力、健康状况、照护情况等综合评估。逐步推进评估结果全州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 照护服务 | 应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评估流程实施评估。 | 州民政局 |
22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甘孜州户籍的散居特困老年人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老年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家庭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1000元/户的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地面防滑、适老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加装扶手等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帮助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计划数开展适老化改造,改造完成后组织验收。 | 州民政局 |
23 | 绿色惠民殡葬服务 | 具有甘孜州户籍,在四川省内的殡葬服务机构火化遗体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 | 采取减免费用或提供补贴等方式减轻群众办丧负担。 | 物质帮助 | 申请人在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火化证等相关资料,由殡葬服务机构审核完毕后,按照规定免除或给予补贴,将惠民殡葬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指定账户。 | 州民政局 |
24 | 养老服务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为具有甘孜州户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每人每年300元给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物质帮助 | 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报乡镇(街道)审定。初审和审定的具体流程及办法,由县(市)民政部门规定。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
25 | 探访服务 | 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巡访等方式定期进行探访关爱服务,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环境、居住环境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关怀、健康管理、预防保健宣教、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主动服务,了解服务对象意愿,通过上门探视、电话巡访等方式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州民政局 |
26 | 高龄津贴 | 具有甘孜州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为具有甘孜州户籍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周岁的老年人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 | 物质帮助 | 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按月发放。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
27 | 社区养老综合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助餐等普惠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就近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即可享受相关服务,无需申请。 | 州民政局 |
28 | 老年助餐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由各县(市)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经济实惠、营养均衡、安全可靠、就近便捷的助餐服务。 | 物质帮助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就近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即可享受助餐服务,按标准享受助餐补贴,无需申请。 | 州民政局 |
29 | 护理补贴 | 特困救助供养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特困救助供养老年人按照分散供养(半自理、全护理)按50元/月,集中供养(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按80元/月发放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根据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县(市)民政部门。 3.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
30 | 临时生活救助 | 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老年人 | 对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老年人,根据急难程度和生活状况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 物质帮助 | 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根据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县(市)民政部门。 3.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临时生活救助。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