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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1-13 11:38:43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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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函〔202312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税务局、人行甘孜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孜监管分局《甘孜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2

 

 

甘孜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甘孜州分行  国家税务局甘孜州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孜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精神,进一步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导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群众对实现住有所居充满期待,我们必须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解决好住房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保障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坚持因地制宜、供需匹配的原则,结合我州高寒高海拔气候环境条件和商品房市场具体实际,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工作,至2035年,基本实现住房的居住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稳定。

二、基本要求

    本方案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多渠道供给,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主要面向我州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保障性对象。

(一)保障对象我州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在我州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

(三)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同时应配套适合高原宜居的相应基础设施。

(四)供需匹配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因城施策。政府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计划及项目须报省政府确定后,纳入国家省计划,享受相关政策。

三、支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政策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土地出让审批权限,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二)简化审批流程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辖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税费减免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金融融资等优惠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和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加强资金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用好中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精准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降低税费负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等规定落实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税费优惠政策。

(五)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防范金融风险。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建设运营方案。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县(市)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十四五期间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细化职责分工

1.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建立工作机制,负责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目标任务及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审批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出租、运营管理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等工作。

2.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工作;指导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相关价格。

3.州财政局负责指导做好财政资金支持,中央和省下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拨付;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监管等工作。

4.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负责项目产权登记和限制交易;负责落实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规划支持政策,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查和规划许可。

5.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负责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等工作。

6.州税务局负责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税务减免优惠等工作。

7.中国人民银行甘孜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甘孜分局负责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保险金融支持及风险管理等工作。

(三)统筹推进实施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完善工作措施,落实支持政策,健全工作调度,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报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县(市)检查指导,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等做好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监测评价。

 

附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附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参考样式)

项目编号:县(202X-001

项目

名称


建设类型


申请

单位

基本

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办公地址


 

 

项目

信息

房屋用途


土地性质


项目位置


建设套数

(套/回)


面积

(万方米


建设投资

(万元)


 

建设

概况

建筑结构(如框架结构、钢混结构、钢结构等)

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楼层、户型情况及基础设施等。

联合

审核

意见

运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立项、地、规划、施工、

防等手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获得金融支持等。(审核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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