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孜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州级统筹管理办法(暂行)》(甘办发〔2022〕69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要求全省于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州)级统筹。同时,省级将甘孜州纳入统筹试点,要求2022年内完成医疗救助州级统筹。
二、《办法》出台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2〕66号)等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三、《办法》主要架构
本《办法》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为:①总则、②资金筹集、③资金使用、④资金账户、⑤支出管理、⑥风险控制、⑦监督检查、⑧附则。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各级管理责任。
建立医疗救助资金“州级统筹,县(市)支出”管理模式,明确州、县(市)财政、医保部门在医疗救助筹资、支出等方面职责,理顺救助资金从分配到拨付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高效开展。
(二)建立各级筹资机制。
建立州、县(市)财政筹资机制,明确筹资责任。其中,州级医疗救助资金,依据上年度全州城乡居民总人口数,按每人每年5元补助;县(市)医疗救助资金,依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口数,按每人每年10元补助。
(三)强化资金支出管理。
建立救助备用金拨付制度,根据上年度医疗救助支出情况,每年制定救助备用金季度拨付计划,分两次拨付至各县(市),按季度跟踪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四)明确资金限额计算办法。
明确州、县(市)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计算办法,根据上年度救助支出、年度资金补助、困难群众人数、城乡居民人口数等,确定州、县(市)年度救助支出限额。
(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救助资金年度清算制度,对救助资金使用产生的一般性缺口,由州级调剂40%,县(市)承担60%;对管理性缺口,由县(市)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