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环境,甘孜州是全省乃至全国地质灾害高发和易发区。全州地质灾害呈现点多、面广、规模大、隐蔽性强、成灾快、爆发频率高、延续时间长等特点;加之,近年来强降雨等极端天气过程加剧、地震活动明显增多,致使我州地质灾害风险急剧增加,极易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防灾形势十分严峻,迫切需要建立公众投入、广泛参与的群测群防机制。为此,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川自然资规〔20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办法》的施行,建立健全我州地质灾害防治突出贡献及成功避险奖励制度,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防灾工作责任、制度、措施落地落实,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防治或成功避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
三、办法核心及重要解读内容
《实施办法》总计13条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象
本《实施办法》认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突出贡献是指主动参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提供并上报地灾隐患信息,经州或县年度驻守督导技术支撑单位确认,该地质灾害隐患确实可能因自然因素诱发且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新纳入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的事件。
本《实施办法》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判断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中,成功避险人数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带来的实际伤亡人数。
(二)实行分类分级奖励
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奖励。对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其纳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表彰表扬范围,不纳入本办法物质奖励范围。
精神奖励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表扬为“地质灾害防治先进个人”或“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成功避险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突出贡献奖设1个奖励等级。成功避险一等奖认定标准为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事件;二等奖认定标准为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事件;三等奖认定标准为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以下的事件;突出贡献奖认定标准为群众主动参与,且在隐患排查及防范应对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经综合评定后进行奖励。一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8千元、单位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6千元、单位奖励1.2万元;三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4千元、单位奖励1万元;突出贡献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千元/人/件。
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的事件,参照《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奖励办法范围。
(三)规范奖励程序
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推荐,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审查县(市)推荐确定,并在官方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给予奖励。
(四)有关期限
《奖励办法》自2023年3月17日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限期为5年,由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出台意义
《奖励办法》出台,是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度、措施具体举措,有利于加强我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