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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四川出台一项新政,有房的没房的都应该看!
2016-10-26 03:07:13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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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涨房租、个人出租住房可免征增值税……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后租房会有哪些变化?

亮点一:房从哪里来? 鼓励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获悉,《意见》提出要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同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的,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亮点二:税收有优惠 部分个人出租住房可免征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出租住房被鼓励。《意见》明确,要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的增值税政策,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12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430日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亮点三:租客有保障 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涨房租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对房东临时涨价、突然停租等问题感到头痛。此次《意见》也有规定。《意见》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亮点四:允许“商改租”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发现在此次出台的新政中,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是一大亮点。《意见》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不过,《意见》也要求,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亮点五:缺钱也不怕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

“有房可租”的问题解决后,对于有租房需求的人来说,接下来就要考虑是否“有钱可租”了。对此,《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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